沈阳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9年和第二年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产品开发。  (2)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税收政策。即: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资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9年和第二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4)从事种植业、林业和园艺业的企业,自企业有收入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6)自2002年起进入开发区的新项目二年内全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水增容费。免征土地测绘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  (7)对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内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及部分品种的化肥、农药、饲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凭有关手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