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孟宪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行的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享受的范围由原来的内资的民政福利企业扩大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原来的全额减免变为现在的定额减免。对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要求由原来占生产人员的50%,变为现行的占企业全部人员的25%.  总之,从政策到管理,都有很多的变化,企业要想更好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新政策的规定,使自己的企业符合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好残疾人员的安置工作,也使自己能够充分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到国家和企业的双赢,要达到这个目的,企业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从安置残疾人员方面  新政策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要求与原来的规定*5的区别是规定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上规定了下限,即实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达不到此条件的企业不能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要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要注意三点:  1、企业安置残疾人最底达到10人(含10人)以上,否则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实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否则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政策的执行是按月计算的,即每月都必需达到上述条件,否则不符合条件的月份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从残疾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方面:  国家为了保障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落,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对残疾人的工资最低标准、支付方式及各种保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要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从税收政策方面  1、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享受;即使达到了上述标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也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四、风险提示  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要求更加严格、同时 增加了违章处罚的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九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五条监督管理中规定: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所以,准备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和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定要认真学习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文件,如果是准备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作好各项前期工作,使自己的企业早日符合福利企业的要求,早日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但一定要作实实在在的工作,不能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否则就象前面所说的那样,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如果是已经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要严格各项制度,保证不出现违犯有关规定而被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因为一旦出现违犯规定的现象,不但要追回已经退免的税款,而且还要取消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代价真是太大了。  由于从今年7月1日起,对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条件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果原来符合优惠条件而现在不再符合条件了。应及早创造条件,使之早日符合新的条件。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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