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有条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小琴 晓徐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一位企业财务人员拨通了江苏南京地税12366,询问如何对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 坐席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相关规定,告诉纳税人不是所有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都能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学校。《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协议期限。《办法》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3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3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报酬支付方式。《办法》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允许扣除的额度则要根据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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