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外资企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4、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5、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7、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3号) 8、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9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外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财税[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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