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残疾人就业企业如何申办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6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重新明确了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享受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具备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呢?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获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程序与风险防范问题作一些浮浅分析,仅供参考。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根据财税[2007]92号《通知》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且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2、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企业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3、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4、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6、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7、申请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二)认定部门。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分三种情况分别到三个部门认定: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要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前,要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向认定部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四)、认定与变更。 1、按国税发[2007]67号《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向申请认定的企业收取费用,则可不经过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对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还要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同时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3、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后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根据变化事项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对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认定机关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4、对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纳税人认为其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通过相关部门认定后,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减税免税申请,办理享受减税免税资格认定: (一)、受理部门。 受理减免税申请的机关一般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 (二)、应提交的资料。 1、经过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⑵、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⑶、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⑷、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⑸、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因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纳税人申请认定事项收费,而纳税人依法拒绝交费后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⑴、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⑵、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⑶、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减免税的退、免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的免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免征的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风险防范 (一)、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应当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与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条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外还应注意,多数地区特别要求应签定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二)、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如果有的月份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该月份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企业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根据国税发[2007]67号《通知》第五条*9款规定: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国税发[2007]67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中,对原福利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对2007年度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两段计算,一段是1—6月份按原政策执行;另一段是7——12月份按新政策执行。第二层含义是: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这样规定不但在本项规定中前后矛盾,也不符合财税[2007]92号《通知》中有关新政策执行时间的规定,企业在执行中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询问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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