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六残”人员可享税收优惠来源:作者:谭斯亮 施洁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自今年7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在全国正式施行。  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后,企业和个人的受惠“门槛”将明显降低。如,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将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但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明年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外资企业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调整后的政策还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同时,新政策规定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员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政规定,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