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八大处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1、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25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按其当年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不足25万元的科技企业,按其当年贡献额的1 0%提供企业孵化资金支持。  2、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 7%的法定生产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经税务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 0%(含)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在园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土地时.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6、设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不断扩大和完善科技贷款担保资金的规模和渠道,鼓励企业出资加入贷款担保资金.对出资企业优先考虑予以担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