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04]93号文件的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1)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