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享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企业 1、新办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新办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 2、新办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现有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4、现有商贸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5、兴办的经济实体,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 6、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享受劳动就业税收优惠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含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农转非和两劳释放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个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个体经营,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个体经营者,是指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均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前(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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