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吗?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我公司是一家废旧物资再加工企业,为业务的需要,准备再办一家独立核算的回收公司,新办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做了明确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