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如何确定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因筹建期较长,到2007年才有经营业务及收入,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精神,在2007年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9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9笔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即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