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放宽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曾长根 方键 廖永红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最近放宽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取消了原有的限制性规定,但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较多,我们纳税人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你们能系统地讲解一下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吗?”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对企业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及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的规定。纳税人在为这一新政策叫好的同时,也为如何全面理解相关政策犯了难,江西吉安12366坐席员针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  “技术开发费范围包括哪些?”纳税人问。  坐席员说:“《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对此作了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技术开发费列支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纳税人又问。  坐席员回答:“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采用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发〔2006〕6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财税〔2006〕88号明确,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取消了原规定的增长比例和扣除限额要求,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增加技术(设备)投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纳税人询问:“适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财税〔2006〕88号文件明确,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可适用这一政策。”坐席员回答。  “工业类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有些什么特殊规定?”纳税人继续问道。  坐席员说:“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附报以下资料: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纳税人问:“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办哪些相关手续?”  坐席员答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从2004年6月30日起,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改由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②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③对账证不齐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坐席员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