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模具并用于销售,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来源:商丘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问:某企业生产模具并用于销售,在增值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 1日,对文件附件所列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