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吸引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新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 1.外商投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银川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 *9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来我市举办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和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 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 的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 于10%。 3.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4.来我市独资新建生产性的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 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合资、合作期10年以上的),免征自 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5.来我市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受益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 6.外商来我市举办投资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7.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由外商无偿托管的我市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托管经营期间内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间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用地: 1.利用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现有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三年以内的,按三年免缴土地使用费;超过三年的按实际建设期免缴;利用新征用土地办企业的,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从事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间免缴土地使用费。企业建成后,从营业之年起可再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土地使用费*6不超过每平方米每年2万元。 3.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从事农业开发的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每年0.1—0.2元。 4.乡镇企业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 5.需占用耕地的,经政府批准后,按标定地价的30%— 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其他: 1.外商投资企业每出口结汇一美元,给予内陆运输补贴 0.05元人民币。 2.对引进国内外资金的中介人,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经同级政府批准,受益方按到位资金5—10%.给予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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