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我是黑龙江一家供热企业,我们在2003——2004年的供热收入是否可以减征增值税,还有那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4]28号文件的*9条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居民以外的销售采暖收入不属于减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财税[2004]28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