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如何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还在筹建期。生产设备部分从国外购入,部分从国内购入,在投资总额内的,具体哪些投资可以享受进口免税、退税、企业所得税抵免?免税、退税、抵免需要报哪一级税务部门审批?涉及到哪些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为: 一、1998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间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2002年4月1日后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及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根据 2000 年 1 月 14 日财税 [2000]49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中*9条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发 [1997]37 号 ) 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 [1997]37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通知一中第二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 ( 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 ) 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 根据 2005 年 5 月 20 日国税函 [2005]48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中*9条:“ 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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