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激励企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来源:作者:韩京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部分政策互相冲突从总体上看,财政、税务部门没有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角度,把税收优惠作为培植税源的战略措施,存在"四少四多":认真培植税源少,担心财政减收多;事先主动研究,制订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少,事后被动应付多;系统研究少,零星应付多;要求坚决执行的少,自流放任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多。因此,激励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零乱、繁琐,条理性差,不仅这类优惠政策与其它政策不协调,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以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交纳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获得国家或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经费,要照章纳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公司2005年获国家和武汉市 700万元科研经费,按高技术企业 15%的税率,交所得税105万元。2004年获科研经费100万元,交税15万元。国家财政科技拨款本是税后收入,根据这一规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了税收运行成本,削弱了对企业研发的支持力度。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 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人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样削减了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的力度。优惠政策之间也不协调,例如,我国促进设备加速折旧的政策和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的政策间,就存在这种情况,由于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能会导致亏损或微利的情况出现,以致当年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2.有的税收政策制约企业技术创新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无论流转税税制还是所得税税制的设计,都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较多的制约因素。 从流转税角度来看,一是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不利于科技型企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降低了高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科技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三是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因而导致了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 从所得税角度来看,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力消耗补偿不足。除了个别行业如软件企业外,我国实行按计税工资额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对高技术企业特别不公平,加大了高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技术消耗补偿也不足。例如,我国税法对无形资产实行按照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摊销的办法,一般按照不超过 10年的年限摊销,和企业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相比,摊销年限过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限制条件多我国现有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由于在执行中作了诸多的限制性条款,削弱了政策应有的意义和作用。例如,我国实行的研发支出超比例增长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条件有三个:*9必须是盈利企业才能享受;第二是增长比例要达到或超过10% (这一条目前已取消——编者注);第三是该政策只能在当年享受,不能递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亏损或微利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常态,年度经营结果事前往往难以预料。受上述三个条件的限制,许多亏损或微利的企业难以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不确定性。 4.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真空地带当前存在突出的是缺乏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难以形成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使得科技投资难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从国外情况看,风险投资在促进高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美国,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仅课以50%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20世纪 80年代初期以每年46%幅度剧增。最近,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2000年及之后所购买并且持有不少于18个月的资产,资本利得税将降至18%。而我国在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方面,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5.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有限目前,我国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而在全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格局中,所得税优惠作用有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800余家内资企业,只有30%左右的企业交所得税,1700家三资企业中,只有10家交所得税,多数企业无法享受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减免税涉及的税种多为地方税,总量不大,减让空间有限,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落实上有一定难度。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技术成果的应用领域,对企业最需要支持、也是处境最为困难的技术开发过程缺乏有力支持。大部分高技术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没有利润,享受不到所得税减免,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产生了利润时,又过了税收优惠期,结果造成实际上根本没有享受(上述政策目前有所调整——编者注)。税收政策重实物(产品)而轻技术,对技术转让特别是向国外进行技术转让和专利出口没有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技术成果的推广。此外,企业在购买外国高技术和设备时享有增值税收减免待遇,但自研或采购国内高技术和设备时反而没有,严重影响了企业自研及购买国产高技术和设备的积极性,减少了市场对国产高技术和设备需求。 6.对企业吸纳高水平人才不利企业为留住科技开发人才,势必要对他们支付较高薪酬,同时缴纳较多的个人所得税,但在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科技人才高薪酬部分又往往不允许计入企业成本开支而必须进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形成重复课税,抑制了企业重用科技人才、加快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7.税收减免与财政增收的矛盾在财政收入不多的省份比较突出在我国GDP与干部政绩的联系弱化以后,财政收入成为衡量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同时,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使地方政府具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动,因此,增强财政意识,狠抓财政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成为财政税收工作的主旋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税收减免必然困难重重。一是政策透明度不高,二是宣传不到位,许多企业不知道研发有税收优惠,即使知道,申请减免也比较困难,越是财政困难的地方,减免越难。湖北财政收入位于国内中游,省发改委要求为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减税,税务部门则从严掌握,2003年湖北省发改委与省地税局协商,9家企业列入试点名单,2004年10家列入减免名单,因种种原因,年底实际减免只 4、5家。其它企业则不在减免考虑之内。国税发[2004]8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情况有好转,2005年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就为7户企业办理2004年研发加计扣除金额 2383万元,但这只是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很少一部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困难仍不少。 二、对策与建议 1.把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系统化、条理化、法律化。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通过认真、深入、细致地调查和研究,结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形势和新需求,对原来离散、繁琐、互相冲突及空缺的税收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将税收优惠政策系统化和条理化,从根本上改变"四少四多"的状况。同时,制订《鼓励企业研发和创新的税收优惠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统一和规范全国促进企业研发和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详细规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方法和程序等,增强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确定性。 2.取消或修改抑制企业研发和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取消或修改财税字11995]第81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以外,应一律并人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取消或修改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件中规定的"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人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现阶段可以考虑将企业购置的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借鉴税法对运输费用的处理规定,对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允许抵扣增值税;借鉴对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急需发展的高技术行业,实行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允许企业研发投人抵扣增值税。目前,企业研发投入只能抵扣所得税,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中,交纳所得税的企业只30%左右,大多数企业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建议修改这一政策,允许企业研发投入抵扣增值税,则将大大调动企业研发投人的积极性。 4.对农业、工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优惠政策。企业研发和创新的关键在人才,目前科技人员乐于到高校、科研院所、电信、电力等高收入部门,不愿到企业工作。一是企业风险大,二是在我国实行"科学家本位"的大局之下,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处在弱势地位,话语权小,收入低。为了创造科技人员乐于流向企业,一流人才流向一流企业的经济社会环境,作为措施之一,建议农业、工业、建筑业企业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施行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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