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海安县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南通投资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㈠税收优惠  1、新开业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年缴纳增值税额超过50万元的,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2、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在开发区和海安工业园区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可比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标准通过财政给予奖励;乡镇工业园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标准通过财政给予奖励。  4、外商投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第六年至经营期满缴纳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予以补贴。外商独资兴办的农业项目,自有收益之日起,10年内缴纳的农业税通过财政予以返还。  5、三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新办运输、仓储、物流、交通、旅游设施、市场建设等三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三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四至第五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㈡用地优惠  1、鼓励外商在我县兴办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土地供应可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外商独资企业、高科技和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土地价格可以优惠,优惠价与最低保护价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地政府财政给予补贴。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前5年土地租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2、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额不少于5万美元)外方注册资本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除支付征地成本外,纯出让金(地租)部分由财政补贴50%;外方注册资本在3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只支付征地成本,纯出让金(地租)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外方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支付征地成本的一半,其余全由财政补贴;外方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可个案处理,实行“一厂一价”,由县政府根据项目情况实行零租金使用。  3、鼓励工业项目进入开发区和工贸园区建设,凡在2005年前进入开发区和工贸园区的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合同价一次性缴纳的,可优惠实缴出让金的10%.  4、对利用滩涂进行农业资源成片开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的三资企业,在土地承包、出租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其*6使用期限可至30年,承包、出租价格双方协商。  5、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批准,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