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桂平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项目审批 (一)外来投资项目 实行集中审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统一集中在桂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审批,实行“一条龙”审批服务,“一个窗口”收费。 (二)实行外来投资项目代理报批办法。凡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项目均可委托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代理报批。由市招商办明确列出报批项目所需材料清单,投资者根据清单要求,提供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给招商办,招商办即全程代办项目报批事务。 属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在30天内全部办清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超越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招商办和市直有关单位配合投资者向上级相应部门申报、力争尽快批复。 二、税收优惠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四)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兔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 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项目收费 1、在本市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含各种政策性的基金及费用)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属劳务性收费从优收取。具体的事业性或劳务性收费标准按经过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2、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收费,统一集中在桂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取。 四、项目用地 (一)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 1、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法规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2、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市所收部分全部免收。 3、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5年可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用土地之日起的5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税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 4、进入有关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 5、农业、第三产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以上项目用地的优惠办法执行。 五、专项扶持 (一)对新办农业项目的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农业投资项目,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以项目当年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作为扶持参数,按扶持参数给予扶持。 (二)对新办工业项目的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万元以 上(包括10万元)的工业投资项目,从投产*9年起至第五年止,以当年纳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作为扶持参数,按扶持参数的15% —20%给予企业扶持(属省、部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扶持比例提高到50%),其中纳税归地方所得部分达10—50万元的,按扶持参数的15%给予企业扶持,5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企业扶持(国税归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按25%计,下同)。 六、其他 (一)水费:安装自来水免收增容费。年使用自来水2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二)电费:按我市当年电价,年用电量在1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企业,电费按九点五折收取,年用电量超过2500万千瓦时的企业,电费按九点二折优惠收取。 (三)凡投资新办项目用工,予以优先办理各种招工手续,并免收费用。 (四)在我市投资兴办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企业的市外客商,可免费办理本人及 其配偶、子女在项目落户城镇的居留证或居民户口。投资项目雇用的管理人员及大专学历以上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办理项目落户城镇的居民户口。符合本项规定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而不办理的,其子女在项目落户的城镇入学、入托时,享受城镇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并给予优先安排。 (五)市外客商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在我市电砚台、广播电台、市报等新闻媒体发布与本企业有关的广告信息,按50%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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