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市东兴区对外开放优惠政策汇编来源:内江招商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四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  2、外来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全部返还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3、投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来企业,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同级财政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4、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从事生态保护、开发农业项目和从事农业经营或旅游开发项目的,从经营年度起,免征5年农林特产税。  5、外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的*9年为试营业期,以后实行税务部门定期定额征管,从低核定定额。  6、外来企业可依法通过受让和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受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区位,在应缴省、市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区所得部份优惠30%-40%.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付清。  7、外来企业投资属第三条鼓励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兼并、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以及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5限度的优惠。  8、其他县、市、区所执行的有关政策,外来投资者认为可资借鉴的,结合我区的实际研究执行。  9、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所需贷款,金融部门按国家信贷政策给予贷款支持。  10、对外来企业所涉及的有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各种证照除工本费和上级征缴的费用外一律不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减、免收。各类中介机构收费一律从优。  11、引进外来投资者独资办企业,或投资与区内企业合作,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2%计奖,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12、引进投资者来我区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成功的,按实际成交总额的1-1.5%一次性奖励给引荐单位或个人,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