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市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外资企业的发展要求,依据外资企业的经营实绩和纳税贡献,从发展资金中给予拨款支持。  二、经有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在我市境内利用滩涂从事农业开发的,5年内可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非农业开发建设围堰吹沙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优惠。  三、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即前5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指我市有权处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同),后3年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对不予减免及降低标准的有关规费,由市外经贸局实行扎口收费管理。  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出让供地。兴办工业企业征地费用优惠,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兴办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金可优惠20%.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劳动、人事部门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五、市政府每年向外商公告在我市境内投资项目成本明细表,规范操作(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