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加快高新区的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区,吸引技术、吸引资金参与高新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开发建设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1、新开办的企业,管委会按其上一年纳税总额的15%~25%的比例,三年内给予科技开发扶持资金资助。  2、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提取不受比例限制,按实计 入管理成本;不足销售收入2%的,可按2%计提。  3、允许企业实行快速折旧,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3-5 年,仪器设备折旧年限为5-7年。  二、土地及基础设施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项目及科研开发单位用地,管委会以征地开发成本价格出让,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80~100元。一次性付款享受10%的优惠。  2、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20%的地价优惠;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生产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享受30%的优惠。  3、在区内投资兴建的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科研开发机构建设用地,按30%~50%征收。  三、鼓励科技创业政策  1、归国海外留学人员、国内硕士以上毕业的研究生以及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带项目、带课题进入高新区创业中心或留学生创业园,一定时间内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提供办公、实验场所。  2、对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管委会无偿提供公用 洽谈室、会议厅。  3、高新区创业中心设立商务中心、公共开放性实验室、产业试验基地以及专家公寓,在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可廉价租赁使用。  4、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科研成果进区投资或参股经营的,确认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5、科技人员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企业可按三年内产品实现税后利润的10%~15%提取科技开发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新产品开发人员,其中课题负责人应得奖金不小于奖金发放总额的50%. 6、带项目和科研成果进区创业的科技人才,其本人、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入高新区,免交城市建设费,免收子女就学附加费。  7、凡进区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人事关系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代理服务,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区财政支付工资。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资金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或用现汇购买区内企业股权的,按实际调入资金额1.5%给予奖励。  2、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境外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根据使用时间和利率,按实际资金调入额的0.8%~1.2%给予奖励。  3、引进生产设备等实物投资兴办企业或进行补偿贸 易的,按照评估确认价值的0.8%给予奖励。  4、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按有关部门确认评估价值的0.5%给予奖励。  五、企业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1、企业当年上缴区财政工商税总额20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纳税额1%奖励企业厂长(经理)。  2、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奖励企业厂长或经理。  六、科技企业信用担保政策高新区设立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启动基金1000万元。对在区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主要包括:合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担保、企业中方配套资金担保、高科技项目创业基金使用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