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宣传文化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对宣传文化增值税营业税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同时宣布废止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为便于理解,突出新政策,体现亮点,本文从叙述废止文件开始。 一、宣布废止文件的内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①对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等7类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②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③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办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9号),规定:在“十五”期间对《长安》、《法制日报》、《中国监察》、《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火炬》等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9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2号),规定: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财税[2002]45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规定: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9条规定:2005年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第二条规定: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三条规定:2005年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更改财税[2001]88号有关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政策。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9号),规定:对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0、《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6号),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新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56种)执行的规定。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7号),*9条规定: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第二条规定:对新疆新华印刷厂等37个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新优惠政策内容及分析。 1、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取消了财税[2001]88号《通知》规定的先征后退办法。同时明确了具体品种范围。即:.“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与财税[2003]55号《通知》相比,对“音像制品”的优惠政策取消了仅限于“科技音像制品”和“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的限制,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环节;与财税[2001]88号《通知》相比,对“电子出版物” 优惠政策增加了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硬磁盘(HD)和各种存储芯片,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对以下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⑴、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出版物”(下同),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与财税[2001]88号《通知》相比增加了科协,取消了仅限新华社6种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②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科技图书”,是指按照《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规定在其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第三部分正式列有指定分类号的图书,分类号不止一个时,以*9个分类号为准。 “科技报纸”的具体范围按附件3执行。共80种,比财税[2004]26号《通知》增加24种,同时取消了只对“综合类科技报纸”的限制。 “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GB/T9999-2001)的规定列有指定分类号的期刊。 “科技音像制品”,是指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规则列有指定分类号的音像制品。 “技术标准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书(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 “指定分类号”是指下列分类号: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 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0(数理科学、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和z2(百科全书、类书)。 与财税[2001]88号《通知》、财税[2003]55号《通知》、财税[2003]90号《通知》、财税[2003]239号《通知》相比取消了各种限制条件。 ③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与财税[2001]88号《通知》相比,取消了大学学生课本。其中:“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普通中小学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由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而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课本是指经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供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学校学生使用的课本,具体操作时按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课本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期刊。 ⑥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域比财税[2005]47号《通知》增加了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四个自治区。 ⑦附件1所列的16种(类)图书、报纸和期刊。比财税[2001]89号《通知》增加了5种。 对以上①-⑦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 ⑵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⑶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和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与财税[2005]48号《通知》相比取消了只对一般纳税人的限制,增加了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②附件2的37家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与财税[2005]47号《通知》相比取消了仅限于A、B类印刷企业的规定。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⑴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与财税[2001]88号《通知》相比,只限制在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但企业范围扩大到了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 对上述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⑵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与财税[2001]88号《通知》相比,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由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扩大到了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 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⑴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⑵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⑶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5、会计核算及违规处理。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6、办理和认定⑴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负责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工作的财政机关要采取措施,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或免税资金。 ⑵科普单位、科普活动和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通知第3条和第4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收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应予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或者直接予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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