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荣县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总 则 *9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境外的法人、自然人(以下称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境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类企业和公益事业(下称外来投资企业),也适用于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的有关单位和各种中介机构或个人。 税收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及时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和按实申报纳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1、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或属于本规定所鼓励投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9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地方所得税),第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 2、投资新办农业、林业、养殖业及环保项目,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营仍有困难的可在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3、投资新办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兴办出口产品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年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 5、外来投资企业所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期不超过5年。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我县现有国营、集体亏损、关停或破产企业,从盈利年度起先用实现利润补亏,补亏完毕后,然后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6、外来投资者,将所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用于该企业投资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经财税机关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5年以上的,则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外来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返还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生产的农副产品在县内加工县外销售为主的免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8年。 (四)外来投资企业(含收购、兼并、租赁现有国营、集体亏损、关停或破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政部门审核,属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年部分返还(增值税:生产性企业返还地方所得部分50%,非生产性企业返还地方所得部分20%;营业税:生产性企业返还地方所得部分20%,非生产性企业返还地方所得部分10%)。 (五)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从应税年度起,返还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投资农业及其产品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能源建设和节能、交通基础设施、出口创汇企业,返还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10年。 用地优惠 (一)投资农业、林业、养殖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居工程及科技开发、教育、卫生的,可给予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其投资项目的规模、区位,可在应缴土地出让金的基础上优惠10-40%;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商定年限分期付清。 (三)外来投资企业收购亏损、关停企业,其土地可以出让或年租设置。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除上缴省市外,余额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修建厂房和工厂、职工住宅免收配套费。属开发性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优惠,但开发商应具备业主资格,对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提供。 (五)投资属于本规定鼓励投资项目鼓励产业的,有关地价评估费用按最低成本费收取。 金融优惠 (一)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县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属于我县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外来投资者兼并我县亏损或关停企业,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兼并企业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利息给予停、减、缓照顾。 有关地方收费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通讯设施、货物运输等予以优先安排,收费标准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外来投资企业外方人员子女入托就学、办理常住户口等给予特殊安排照顾,其就学应交的借读费给予50%的优惠,选校费给予20%的优惠。 (三)实行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制度,有收费幅度的按最低线收费,可减免。坚决制止乱收费,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向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及时查处,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他优惠 (一)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收购价格可在法定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优惠30%.收购矿产、困难企业并接收安置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各种税费上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或本规定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且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人民币500万元(国内投资者)以上者,除按前述各条优惠政策外,县政府还可“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在各种税费上再给予减免缓或先征后返等更加优惠的政策。 奖 励 (一)对引进县外资金(技术、设备)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引资全部到位后,由引资单位申报,由县招商局审核后,由受益方或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月内按下列办法和标准发放奖金。 1、引资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由县内合营方向引荐者发放奖金,兴办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由财政部门发放奖金。奖励标准按实际到位金额每1万美元或10万元人民币奖励200元,受益企业发放奖金不设上限,财政部门发放奖金对个人*6不超过5万元。 2、工作范围之外引进无偿资金的(含捐赠款),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低息资金按0.8%奖励,奖金来源由受益单位负责。 3、工作范围内向国家和省市争取的各种无偿资金,按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4%给予奖励;争取的各种有偿低息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发放奖金。 (二)县人民政府对荣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按实际上交的工商税和所得税给予一定奖励。年纳地方实得税额在10-50万元,给予纳税额4%奖励;年纳地方实得税额在50-100万元的给予5%奖励;年纳地方实得税额在100-500万元的给予6%的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7%奖励,奖金来源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投资保障及服务 一、投资保障 (一)外商投资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外商投资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的合法外汇利润,可以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及其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与出口收汇可以保护现汇存入外汇结算帐户或偿还外汇贷款,也可以在外汇银行汇成人民币使用。 (三)外来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用工制度、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等重大问题。 (四)外来投资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来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六)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投资服务 (一)为使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安居乐业,要切实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凡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从严、从快查处。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协商、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禁止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各种评比检查。上级规定的各种专项检查,须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后再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县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对外来投资者,实行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审批方式和“一条龙”跟踪服务,并由县招商局牵头协助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机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办理有关手续或给予答复: 1、凡属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其审批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2、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由审批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3、本县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4、投资项目符合法人登记条件,手续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答复; 5、投资项目在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能办理的,给予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 6、建设项目中选址、定点在2个工作日完成,三十公里以外的可适当延期。 投资项目及方式 一: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和产业化项目; 二:植树造林及相关的非天然林产品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三:能源、交通、水利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企业技术改造; 五: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 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住宅开发; 八:旅游业开发;文化、教育、卫生。 投资导向 一: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独资经营企业; 二:收购、兼并、租赁现有中小型企业; 三:购买股权或购买债券(外国投资者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件、件)加工装配; 五:土地成片开发;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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