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客户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吴忠市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认真用活用好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现将已出台的优惠政策摘要如下:  一、在宁夏吴忠市境内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5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5年内全额返还;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收,投产后再免收5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所得税免收期间,企业所的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欺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建在盐池县、同心县的企业,优惠政策可适当放宽。  二、在宁夏吴忠市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联方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免收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免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盐池、同心山区两县的政策优惠可适当放宽。  三、 在宁夏吴忠市独资合资的(外联方投资需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收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 凡来吴忠市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各类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标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企业投产5年后,允许土地转让。  五、凡来吴忠市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自受益年度起免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建在盐池、同心二县的扶贫开发项目,可免收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10年。此类项目需占用荒地的,可有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六、凡来吴忠市山区二县独资或合资控股兴办农业资源深加工企业,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收所得税8年;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免收所得税10年。  七、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为主的经营实体,其技术性收入免收所得税,营业税先收后返,并免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  八、以专利和专有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吴忠市现有企业联合开发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技术入股方可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九、对帮助吴忠市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十、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国内外资金来吴忠市投资的部门和个人,在项目投产后,可给予实际到位资金额0.5%~2%的优惠。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十一、企业以聘用或调入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签订服务合同5年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解决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入学和就业。  十二、区外优势企业同吴忠市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入比例达25%以上,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合营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收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十三、区外有时企业也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改造吴忠市的亏损企业,允许企业一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给予免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扶持。改造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还可先收后返3年,用于弥补企业亏损。  十四、鼓励区外企业兼并收购吴忠市的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收3年,兼并收购经营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收后返,企业所的税免收;兼并收购经营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视情况予以优惠。  十五、以整体或部分方式租赁经营市内现有企业的区外企业和个人,承担亏损企业的,扭亏后可免收所得税3年。承租期在三年以的,欺满后经审定达到或超过经营目标的,可一次性返还承租方最后一年租金的50%.  十六、市内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确定企业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可由区外优势企业无偿托管,托管期一般为3~5年。托管期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免收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额流转税附加收费。 达到资产增值目标后,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十七、 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购买国有企业股权,凡自带项目、产品、技术或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及购买企业净资产51%以上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享受与企业内部职工购买本企业股份相同的折价优惠。  十八、凡区外投资者来吴忠市与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企业合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按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数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十九、利通区、灵武市和青铜峡市可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其他先可审批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从立项、合同章程审核到工商登记,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个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毕或者给予明确答复。对总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项目,不再进行立项审批,实行即来即办的特别简易程序,即先颁发批准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然后补办有关手续,颁发正本。  二十、吴忠市和所辖市、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诉中心,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受理外商投诉,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少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队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以及检查审批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明确公布各项收费名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做到规范收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