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土地增值税开始全面清算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但仔细阅读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发现,该通知对清算单位、清算条件、收入确定、扣除项目、报送资料、审核鉴证、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的处理八个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而房产商普遍关注的对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却未提及。  有关专家表示,这些优惠政策较分散,不易把握。本网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  2005年12月26日前免征的不再调整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是单套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三是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2以下。以上标准发布之前(成地税函[2005]379号,2005年12月26日)已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原普通住宅标准(单套面积125平方米)审核确定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不再调整。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非普通住宅转让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具体计算方法是: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城市规划”搬迁免征税更明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市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对这一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以商品房投资或联营不再免征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从1995年开始,国家规定(财税[1995]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7规定,凡所投资、联营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或者是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