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法草案五大措施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8日上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会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草案第二十七条)。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金人庆说,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草案第四章) 金人庆还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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