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推煤层气生产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闵丽男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自2007年1月l日起,煤层气抽采企业开始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  据了解,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通知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