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基地向社会开放将获税收优惠来源:佛山日报作者:任雪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凡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今后将进一步向企业及社会开放,以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的社会氛围。记者昨日从相关方面获悉,上述科普单位将获税收优惠。  据市科技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日前出台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凡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亦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了解,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的科研基地、科研基础设施,以多种形式面向企业及社会开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科研基地和设施在对外开放中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缺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法规,缺乏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社会氛围;缺乏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缺乏畅通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信息渠道等等。  为促进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进一步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科技部在2006年底制定出台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以期在企业自主创新和社会公共服务中,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等公共科技资源的作用。并就相关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如何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开放的形式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