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严限减免项目来源:新浪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今后将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控制减免税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一方面要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  政策强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各地调整方案即将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出台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外资企业首次纳入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证实,我国已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征收事宜作出具体部署。  《通知》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