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税收优惠出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厉征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早在2006年下半年就已有所传闻的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已于近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下发。根据两部门下发的《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将给予宣传文化事业及相关产品、产业以较大幅度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优惠对象涵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图书、期刊以及科普单位、电影制片和发行单位。  宣传文化事业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播出以及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等项内容,是我国当前实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据了解,“十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实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项优惠政策,着力对宣传文化事业进行支持。特别是电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制片单位和发行单位的经济困难。据统计,“十五”期间,通过上述优惠政策,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间接投入资金超过135亿元。  据有关权威人士介绍,此次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将保持宣传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连贯性,并通过税收手段在“十一五”期间继续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该政策将与近期部分宣传文化企业进军资本市场的创新举措一道,共同促进宣传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此外,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将鼓励宣传文化事业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为大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形式丰富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文化产品和作品。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明确,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规定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其被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部分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以及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等项收入,其根据通知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