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专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志华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浙江省常山县某福利企业陶会计给国税局打来电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税收政策执行到2005年年底,请问国家还有对该类企业的新政策出台吗?”  税务人员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规定,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 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