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优惠措施小结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河南省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河南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在河南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如下主要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我省的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和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 、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注: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在本省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国家法律规定已经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 1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河南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3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河南省会郑州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 5 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 40% 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作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 10 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优惠。 外商投资引进新的优良种畜、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项目,除可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 15%-30% 的优惠。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因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报国家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且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金占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 25%(含) 以上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含)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 25% 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欢迎境内外投资者在商业、外贸、物流、旅游、金融、信息、咨询、教育和卫生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秩序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于年检。 ◆对需要统一协调的项目,由省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联席会议确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从速、办理。对促进我省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办理手续、使用土地、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在河南省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增改费,免征配套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 15% 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 15% 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 5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 20% 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 2亿元以上的,属于省、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 1 亿-2 亿元的减免 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优惠。 ◆反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医疗、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高新技术工业以外外商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制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定之日起,5 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 6年至第 10年减半缴纳,10 年后逐年全额缴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单独报批,随报随批。开发区内改制企业处置用地资产,经当地省辖市政府批准,由开发区按照现有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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