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富余人员 如何申请减免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2002年11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通知,对改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个文件已下发执行一年多的时间,实际落实情况如何?日前,我们在河南省孟津县国税局对其具体运行情况进行了了解。  相关优惠政策及申报操作程序  孟津县国税局局长朱尧介绍说,按照《通知》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但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以上政策具体操作起来有哪些程序和手续?朱尧局长解释道:这项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分为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改制分流企业,具体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中央企业:  一是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在与当地政府协调衔接的同时,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  二是中央企业依据批复的意见,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中利用“三类资产”和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情况,逐个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其中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相关认定证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是改制企业可凭上述联合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地方企业:地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申报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参照对中央企业的申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作出具体安排。  企业实际操作  除以上规定外,企业在具体的操作上有哪些环节呢?孟津县国税局法规科长雷国强向我们作了进一步介绍: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上有以下3个步骤,但详细说起来比较复杂,我们以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办理2003年度免征所得税为例来加以说明。  *9步,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的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复印件;出具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后由改制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证明。经洛阳市经贸委、洛阳市劳动局、洛阳市国资局认定的符合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证明。  第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主要内容如下: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为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孟津县平乐镇,注册资本400万元,公司现有干部职工162人,主要生产耐火材料。企业前身是洛阳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五分公司。由于市场和管理等原因,企业连年亏损,于2000年停产,职工暂时放假。2002年洛阳耐火材料集团公司为解决资产长期闲置及职工安置问题,决定以原五分公司闲置一年零七个月的场地及固定资产与自然人武某等合资成立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公司利用原企业长期闲置资产实施主辅分离,独立进行核算,产权清晰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53人,占企业职工人数146人的36.3%.此53人于2002年8月终止与洛阳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新签订5年劳动合同。为此,特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3年度所得税免税申请。  税务部门核查审批  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平乐税务所所长李蔚青对企业申请情况进行了介绍: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的申请事宜进行检查和审批。我们平乐税务所接到企业的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和2003年度所得税免征申请后,分为两步进行了办理:  1.对企业提出的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申请进行了现场调查。  2.对企业提出的免征2003年度所得税申请进行了调查审核。  孟津县国税局接到平乐税务所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现场调查和免征企业2003年度所得税申请审核报告后,首先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洛阳市局上报了《关于洛阳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获得市局“同意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批复后,及时返给税务所和企业执行。并于2004年4月10日,对企业的《退税申请审批表》进行了审批,同意办理2003年度预缴税款退税手续,核准退税幅度为100%,免征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684814.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