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禽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某肉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主要从事鹅、鸭等禽肉食品的生产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过程为收购鹅、鸭等家禽,再加工成腌制品或熟食品出售销售收入。  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273万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税所得额24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92万元。2006年7月销售收入38万元,其中非家禽产品6万元,销项税6.46万元,进项税5.16元。应缴增值税1.3万元。  政策解读:  对家禽行业的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而采取的一项临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66号 该文件2006年9月份废止,现执行财税 [2006 ]113号)  1、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13号)  1、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苏国税发[2005]第282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按加工销售禽肉产品销售收入占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凭家禽产品加工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事宜。  因此,该企业2005年企业所得税7.92万元应免征,2006年7月份增值税应按比例退库,应退数= *1.3=1.09(万元)。  广大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南京国税”相关政策法规栏目或通过12366电话咨询,以及国税部门每月举办的税收政策咨询解读日等渠道,及时了解税法知识,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后劲,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