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可比照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国发(2000)33号][财税(2001)202号]  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33号][财税(2001)202号]  注: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三、第三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注:上述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财税字(94)001号]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税字(94)001号]  五、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审核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字(1999)290号]  六、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扣除。  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摊入管理费用,不再计提折旧。[财税字(1999)49号]  七、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八、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5号]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九、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企事业单位购进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国发(2000)18号][财税(2000)25号]  十、对在西部地区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发(2000)33号][财税(2001)202号]  十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减征农业特产税。具体标准由省地税局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财税字(2001)171号]  十二、外国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起年,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川府发(2000)26号]  十三、上述税收政策仅为摘要,执行申请参阅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