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对消费税出台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归纳如下,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有效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⑴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消费税: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⑵下列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卷烟;  ③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字[1994]3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5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份下达了《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94]财税字第38号),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⑴、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⑵、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消费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第9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自 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2号)规定:对痱子粉、爽身粉鉴于过去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11号)规定: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但出口不再退税。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度军用物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63号)规定:对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消费税。对免税产品已经征收入库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纳的消费税中抵减。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16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批示,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消费税。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消费税,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或办理税款退库。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粮食白酒比例税率由25%调整到20%.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废止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3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三、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和文件的收集范围为1993年12月13日至2006年9月30日。  2、以上搜集归纳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文件,因受篇幅和文件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就没有一一再收集进来,请谅解。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消费税税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随时注意调整情况。*4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