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税控设备 两样税收优惠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县一加油站2002年6月开业,同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加油站于开业当月购进10台电脑式税控加油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2564.10元,税额为17435.90元,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价款费用在当年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当月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购置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和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965.81元,税额1694.19元,税额在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价款费用在当年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  近日,县国税局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对其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准予从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价款费用准予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对其购置税控加油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也准予在当期抵扣,但对其购置税控加油机费用102564.10元不予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按规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税务部门对这种处理向该加油站作出了解释。国家要求加油站全面安装税控装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国家对企业使用这两种税控设备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别制定了优惠政策,但企业安装税控加油机和安装防伪税控系统这两种税控设备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文件的规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显然,上述某加油站所购税控加油机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所以国税机关不准予其在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