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金融保险与证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金融保险与证卷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1号)规定:对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经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并计入国有资本金的,其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征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规定:从1998年3月1日起,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号)规定: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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