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归纳与整理之——医疗卫生与文化事业单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有效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从2000年7月10日起,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④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规定:从 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以下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②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⑦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⑧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⑨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规定: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国发[1996]29号)和(中发[1997]14号)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照(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相关说明  1、本文对有效法规文件的收集范围仅限于2006年9月30日前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文件。  2、以上列举的文件仅为国家局(含国家局)及以上部门颁布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及文件,受篇幅和作用范围的限制,对特别针对单一纳税人下发的文件及省级(含省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和意见没有一一收集进来。  3、本文只对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规定应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基本规定作了梗概介绍,至于享受某一项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及其他要求在各相关文件中都有详细规定,请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4、需要在网上查询各该文件详细内容时,如若涉及查询“财税[××××]××××号”文件时,请同时查询“财税字[××××]××××号”文件,查询诸如“[94]第001号”的文件时,要同时利用“财税字[1994]1号”格式查询,直至查询到各该文件原件内容为止。  5、国家对减免税政策随时都在进行调整,请注意调整情况。*4随时到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国税网网站上查询,以准确掌握文件的实效性。(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