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享受优惠需注意的事项
利用“三废”生产水泥享受优惠需注意的事项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晓鹏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水泥企业实际生产中根据工艺及降低成本的需要,在原材料中配入了粉煤灰、电炉渣、硫酸渣、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三废”物资,但是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不足,未能充分享受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三)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利用“三废”生产水泥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1.0x20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九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一般是下设在市发改委的能源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具备的条件和认定的内容。实际工作中主要审查的内容有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厂记录、原材料配比化验记录、生产和销售记录、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包装标志(比如“三废”水泥在包装袋上标号按照“F”打头)等,要点是原始记录完整、达到30以上的比例、单独记录(不要和其他产品混合记录)。注意这里的废渣包括:粉煤灰、电炉渣、硫酸渣、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详细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2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3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这一环节是本案例最重要的环节,这也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主要功夫是在税务之外。 2.0x20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三十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须持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二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县级税务机关(国税和地税联合进行)负责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配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等内容,审查通过后下发认定文件并报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对本月生产“三废”产品实际发生的免税税金提出免税申请,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三废”水泥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免征;所得税在年底进行免税申请即征即退。 3、根据免税金额的不同需要分别报市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审批。 4、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第十八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征增值税。 6、《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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