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7优惠政策解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明确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四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规定,作为配套政策内容的要求明确出台的。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了配套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包涵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等多方面内容。税收激励较多,涉及本《通知》的内容有三项: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二、技术创新与企业技术创新  “创新”概念最早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提出,他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是“企业家对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所谓技术创新,就是由技术的新构思,经过研发和技术组合到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过程。技术创新体现在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生产、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环节中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及创造性的构思和市场成功实现为基本特征。  企业技术进步的关键是创新动力。企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核心竞争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和获益者。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市场创新和管理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的概念较多,比较认可的一种叙述是指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出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三、技术开发费  (一)技术开发费的概念及范围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相关规定对比,彰显《通知》政策更为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第五条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果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在此基础上更为优惠: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里要求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是按照实际发生额为标准,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据实扣除原则。加计50%的扣除,实际扣除额为实际发生额的150%.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即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下余部分结转到下一年度结转抵扣,期限最长为5年,这是前所未有的优惠,显示国家对技术创新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充分倾斜。  四、职工教育经费  《通知》对此职工教育经费涉及内容不太多,但已充分显示了税收政策的优惠: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的扣除限额为计税工资总额的1.5%,多出一个百分点,这可是许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事情。这里提出了“当年提取并际使用”,与实际发生、权责发生制对应,技术创新企业运用时需要注意。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十部委(包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本《通知》未能突破“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  对于技术创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实际发生数计税工资2.5%内取列入成本开支。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标准。  五、关于加速折旧  (一)加速折旧的有关规定  加速折旧,是指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可以使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成本费用增大,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纳税人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取得了一笔无需支付利息的贷款,同时也会使其资金回收的速度加快。现行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了如下规定:内资企业的加速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现行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折旧年限范围,纳税人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具体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如下最低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享受加速折旧的条件  加速折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缩短法定折旧年限;二是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法定折旧年限,可以直接加速投资的回收期限,使纳税人每年摊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大,相应减少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因此,缩短折旧年限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减免税优惠。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是指按照规定的计量单位计量的单一物品价值。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和设备(包括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或者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如同低值易耗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基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已经摊销,不得重复,因此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和设备需要应单独计账,纳入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属于缩短法定折旧年限的方法。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双倍直线当然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步骤:*9步:计算年折旧率,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年折旧率是双倍,因此分子是2);第二步:算年折旧额,年折旧额=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注:这里指的账面净值是指每年年初的净值,但不考虑残值);第三步:算最后两年的折旧,最后两年每年的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值)/2,注意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要考虑净残值。  年数总和法是以固定资预计使用年限数字之和为基础,将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净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分数的各年折旧率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步骤:*9步:算年折旧率,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总和;第二步:算年折旧额,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年折旧率。  需要注意,采用的具体哪一种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其它  以上所述的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这明确规定了这条税收政策的执行开始时间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由于文件发布时间在9月份,对于9月份以前至1月1日的符合条件的仪器和设备可以在9月份或9——12月份内按照加速方法补提折旧额,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仪器和设备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方面的,否则不得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更为优惠。比当前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优惠: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至少保证前两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发生亏损,需要5年内延续弥补,亏损严重的话,最多可以7年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后的年度一直执行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识。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经国家授权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产品主要依据国家科技部*7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涉及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现代交通,生物和医药,新材料,能源与节能,环境保护,地球、空间与海洋,核应用技术,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收入的企业;或在高新技术领域,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咨询、测试分析等技术咨询与服务的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技术工程设计的企业。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三)获得年度的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9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一般指纳税人财务报表中“损益表”的“应纳税所得额”栏为正数,需要以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后确认的多获利数额为准,作为获利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年度亏损情况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做好政策衔接。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面的年度将执行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七、其它。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防止出现棚架,文件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为了不让实行技术创新的企业吃亏,对以后出现的优惠政策更好的使用,《通知》明确规定: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