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新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太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是落实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研究逐步调整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实行限额扣除政策”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它的重大意义体现在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1、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3、原按国家规定的“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6、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二、几点新的规定  1、财税[2006]126号统一了计税工资口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都应计入职工工资中,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支出。  2、财税[2006]126号明确了“工效挂钩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统一规范对“工效挂钩办法”的管理,此次调整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  3、财税[2006]126号明确规定停止执行地区可以不高于20%比例上浮的政策。并严格要求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三、应该注意的事项  1、按照财税[2006]126号规定,不超过扣除限额(核定额度)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额,指的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而不是企业实际计提的工资额。即通常情况下,扣除限额比对审核的是“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实际支付额,而不是“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实际计提额。  工资支出税前据实扣除的规定提醒着征纳双方:作为纳税人一方,拖欠的职工工资款一定不要跨越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否则有涉税风险存在;作为税务机关一方,一定要把企业职工实际领取工资的原始凭证,作为稽查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9要件。  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会计上也不在工资科目中核算。而且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依据,理论上也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所规定的工资额,而是国家统计局所规定的工资总额。(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