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办程序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认定依据及内容:  (一)认定依据: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9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二OO二年第2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1]624号)  (二)认定内容: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  2、是否符合国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二、申报条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三)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三、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填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一);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申请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企业,需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注明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严格把关,出具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工艺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填报《广东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二);  4、设备(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所有上报市的材料一式五份,申报表需逐项填写。  四、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和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一)和《广东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减免税申报表》(附表二),以及准备好相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属企业需经区、县级市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请分别在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前将申报资料送广州市能源学会。  (二)广州市能源学会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监督检验部门和墙体办、建材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对其申报条件、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核,并由市经委汇总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项目),采取由省经贸委、省财政、省国税、省地税等部门联文认定和发给认定证书。  (四)经省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复核一次,未经重新申请认定者,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