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办指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一、 什么是“下岗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以下4类人员:1. 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 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 国有、市属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分)具体有哪些?  (一)个人直接享受的优惠1. 从2003年5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2.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企业享受的优惠1.新办的商贸企业(指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现有的商贸企业(指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企业每年每安置1名下岗失业人员定额从当年企业所得税中扣减20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本优惠政策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优惠政策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执行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三、申办程序(一) 办理的地点东莞市各镇(区)国税分局征收大厅均设立有“再就业税收服务”业务窗口,专门(优先)受理个人或企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和减免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专门窗口办理该项事务。  (二)提供的资料个人:1.市劳动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其他。  企业:1. 减免税书面申请;2.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 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 申请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5. 市劳动局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 吸纳员工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7. 企业全体职工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工资单;8. 其他。  (三)服务承诺个人即到即办,企业5天审办。  附:其他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从2003年1月1日-6月30日,我市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元、按次(日)纳税的销售额为每次(日)150元;从2003年7月1日起,起征点为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3000元、提供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日)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税收优惠安置的“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采用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安置待业人员享受的税收优惠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人员、机关失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六)新办企业免税政策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9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七)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又适用新规定的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