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企获利年度税收优惠运用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2月份开业,其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盈亏情况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10万元,何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开始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该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盈亏情况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10万元,35万元,-10万元,何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如该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7月份开业,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盈亏情况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20万元,何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税法第八条*9款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9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确定,*9种情况,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在弥补了2000年的20万元和2001年的20万元亏损后,盈利5万元,为开始获利年度,所以应从2004年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第二种情况,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实现了盈利10万元,且当年的实际生产经营期超过了六个月,所以为开始获利年度,从2000年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于第三种情况,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两种选择:一是以2000年为开始获利年度,从2000年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二是因为该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7月份开业,当年盈利10万元,2000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从2001年起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不管2001年是亏损还是盈利),但对其2000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