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与“两免三减”失之交臂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晓伟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两免三减”。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受益最广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性比较强,很多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往往不成功,致使“两免三减”优惠享受不到,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为此,笔者总结了容易引起“两免三减”筹划失败的几个主要认识误区。 误区一:只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就能享受“两免三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经济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但对外国投资人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待遇。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简单认为只要满足外商投资和生产性的企业两个条件,就能按规定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而忽略了资格认定和注册资金到位,导致筹划失败。 误区二:“两免三减”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利”。 目前的“两免三减”并不仅限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政策的外延已逐渐扩大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规定了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比照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待遇,即这些企业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这使一些能享受“两免三减”的非生产性外资企业由于不了解政策,没能及时享受。 误区三:开始享受优惠的年度一定是*9个盈利年度。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个认识误区,很多企业由于计算错误了年度,以致差点少享受了优惠年限。企业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是从企业*9个获利年度起,但这里的“获利年度”并不一定是企业的*9个获利年度,还要考虑一些因素。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亏损,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这样在五年之内的亏损数,企业可以用*9个获利年度的盈利数去弥补,如果弥补后仍有余额才算作是获利年度。如果把弥补亏损的年度也算进去,企业就白白吃了亏。 误区四:改变营业范围后免税年度可以追补。 非生产性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但并不是所有变更后都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由非生产性企业变更为生产性企业后,企业只能享受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误区五:减免税期间发生亏损的可以顺延减免税优惠。 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很关键,*9个年度确定后,减免期间就随之确定。如果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因发生亏损而使该企业未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顺延减免税期间,即亏损期也属于优惠期。 误区六:税务机关审批资格后就可以“高枕无忧”。 税务机关对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项目的均予以批准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但这对企业来说仅仅是获得了免税资格,千万不能就此“高枕无忧”;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能否享受该项优惠,税务机关还需要进一步跟踪管理,如监控是否从事生产经营,生产性收入是否超过全年业务收入的50%.调查中就发现有企业因为当年生产性收入未超过50%而未能免税。 另外,税法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的年限即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所以在操作中应注意享受“两免三减”的企业经营期必须在10年以上,否则会面临补税的风险,前功尽弃。 误区七:经营期与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一回事。 税法规定享受“两免三减”的企业实际经营期必须在10年以上,但这10年并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不能简单的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因为税法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与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部分企业认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不论是否终止生产,都在经营期的误区,导致税务机关不认可,影响了税收优惠的享受。 误区八:到获利年度再申请享受减免税。 企业在投产后,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这样可使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时占据主动,及时补足相关手续,如果等到获利年度再申请,可能因为某些手续不全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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