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来源:新华社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实体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根据新规定,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按照这一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还包括: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