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优惠政策 支持下岗再就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志坚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不久前,某市一家超市响应政府号召,招收20名下岗失业人员,在当地引起较大反响,受到了当地媒体和群众的称赞。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该企业作出上述决定,除了该企业能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出台。 财税[2005]186号文件*9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当地所在的省政府规定定额标准为4800元。为此该企业在制定新招人员的方案中,把招生对象锁定为下岗失业人员,并且尽量压缩原来请服务公司从事清洁、保安等业务,招生规模由原定招收10名扩大到20名。 企业采取这种招人方案基于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每人每月可以扣减税款400元;二是降低企业月平均工资,少缴所得税。2005年度企业职工人数为50人,月平均工资为900元,比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额多出100元,企业申报2005年度所得税时因工资这项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税额因此增加了1.98万元。这次新招下岗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0元,综合起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814元,比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税工资额仅多出14元。这样企业在计算缴纳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工资这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由2005年度的6万元降为1.176万元,所得税增加额同样由2005年度的1.98万元降为0.388万元。 企业新招收了20名下岗失业人员,全年测算增加工资支出14.4万元、社会保险费支出3.456万元,减少原付给各类服务公司的服务费6万元,合计增加净支出11.856万元;但同时企业享受扣减税款优惠为9.6万元、预计减少企业所得税款1.592万元,合计11.192万元。增加人员增加净支出与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及减少所得税基本平衡,也就是说企业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所支付的支出基本上是国家承担了,即“企业用人、政府买单”。此外,企业还可获得提升自身形象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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