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消费税的退(免)税优惠运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消费税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免征消费税。 一、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与退税的范围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与退税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可以办理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与退税的企业 出口企业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是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而不是负责办理出口手续的企业。出口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 1.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3.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的企业。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处理,照章征收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加工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及工缴费的消费税。 (4)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免税的货物范围 1.由于以下出口货物给予免税,故在其出口时不再办理退税。 (1)卷烟。 (2)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消费品。 (3)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的数量及金额予以免税。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2.可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中国出口货物,凡属已征消费税的货物,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不予退、免消费税的以外,均可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必须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与退税的应退税率或应退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所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 办理出口货物消费税免税与退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税额。 三、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计算 (一)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税款的退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该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作为退税依据,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是指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该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的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数量作为退税依据,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办法调整为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因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外贸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计税金额”栏反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是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其出口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程序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出口 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经税务机关确定后,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如果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在进口时免予征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进应税消费品出口 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退还消费税。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 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出口报关单和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三)出口管理的几项规定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在进口时免予征税的,报关出口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手续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在进口时免予征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3.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出口退税或免税。 五、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1.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还消费税。 3.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4.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列举的本地区出口企业和出具企业退税登记证(复印件)的外地出口企业收购应征消费税货物,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可开具专用税票。 5.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 6.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出口报关单、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并同时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 7.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8.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原件,并在本企业留存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的复印件或在有关账簿中记录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号码和有关数据,以便核对。 9.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除不予退税外,按骗取退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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